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建造師製度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規定:“取消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核準,由注冊建造師代替,並設立過渡期”。人事部、建設部依據國務院上述要求決定對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建造師執業資格製度,出台了《建造師執業資格製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
報名條件
(一)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曆,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4年。
2、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曆,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3年。
3、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4、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5、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二)已取得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也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相應專業,報名參加"一級建造師相應專業 考試",報考人員須提供資格證書等有關材料方能報考。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曆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曆或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規定學曆前、後從事該項工作的時間總和,其截止日期為報名當年年底。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關於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 9號)有關要求,參加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香港、澳門居民在報名時,須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曆或學位證書,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等材料。
免試條件
根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符合《建造師執業資格製度暫行規定》有關報名條件,於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設部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並符合
(1)受聘擔任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
(2)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以上學曆並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
滿足上述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經濟》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2個科目,隻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證書辦理方式:
1、個人領證:憑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或成績單領取(成績單在查詢成績時可以直接打印)
2、部分地區可以通過郵寄的方式領取,需要告知詳細地址及聯係方式等,參考各地考試中心要求
3、他人(單位)代領:憑代領人及持證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個別省禁止他人代領)
攜帶資料:領取須持本人身份證(護照或駕照)原件、成績單、準考證原件。若代領,代領人須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上述要求的證件。(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具體要求以當地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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